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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與無力償債消息SLF律師新聞處理 Amerind 後清算中的公司資產

5 6 月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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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7 年 3 月 23 日作出的判決中,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的 Robson J 考慮了清算中公司的資產是否構成“公司財產”,隨後該財產是否受制於規定的法定優先權制度在第 556 條 公司法 2001(聯邦) (公司 行為).

 

背景

Amerind Pty Ltd (美洲獅)僅作為交易信託運作,其唯一目的是經營該信託。因此,Amerind 本身沒有資產或債權人。

管理人於 2014 年 3 月 11 日被任命為 Amerind,他們繼續交易該公司,以實現 Amerind 以信託方式持有的資產。本次交易的結果是盈餘約$160萬(剩餘).

2014 年 8 月,Amerind 的債權人投票決定公司清算,管理人被任命為 Amerind 的清算人。

根據公平權利保障計劃,聯邦已向 Amerind 的前僱員支付了總計 $380 萬的工資和與其就業相關的權利(FEGS)。因此,聯邦尋求根據《公司法》第 433 條優先收回從盈餘中支付的資金。為反對英聯邦的索賠,Amerind 的債權人卡特·霍爾特·哈維 (Carter Holt Harvey) 也對盈餘提出了索賠。

 

Amerind的財產?

Robson J 的第一項任務是確定剩餘是否構成 Amerind 的“財產”。總而言之,法官大人認定,由於 Amerind 僅作為信託運作,因此盈餘被恰當地定性為信託資產。

 

法定制度是否適用?

英聯邦和清算人採取的立場是,如果盈餘是信託資產,那麼 Amerind 有權從盈餘中獲得信託債務的賠償。這反過來又意味著法定制度將適用於這種情況。

為支持這一立場,聯邦和清算人依賴於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合議庭的有爭議的裁決。 再恩希爾.儘管該判決受到了法律和學術領域的重大批評,但它也被認為是該領域的領先判決。

Robson J 在他的判斷中花費了大量時間探索他是否必須遵循 再恩希爾.在這樣做時,他強調了對判決的譴責 再恩希爾,以及澳大利亞其他州拒絕遵循該決定的事實。然而,最重要的是,法官大人認為他沒有義務遵守法院的判決。 再恩希爾,因為它涉及應用 公司法 1961 年(維多利亞州),維多利亞州公司法的前身。因此,法官閣下認為,對 公司法 1961 (維克) 在 再恩希爾 對理解《公司法》及其在這些情況下的適用方式幾乎沒有幫助。

相反,Robson J 遵循了 重新獨立 Brereton J 發現《公司法》第 556 條僅適用於公司財產,不適用於信託資產。此外,受託人的賠償權不是公司的財產,並且在信託公司擁有眾多債權人的情況下,這些債權人共享受託人公平留置權的代位權,以在同等基礎上強制執行受託人的賠償。

 

決定的後果

這一判斷導致清算人和債權人在信託資產的處理以及法定優先權制度的適用方面普遍存在不確定性。顯然,在不確定時期,清算人應該就信託資產的分配向法院尋求指導。

此外,英聯邦將如何回應這一決定還有待觀察? 美洲獅,特別是關於 FEGS 和該計劃的運作。 Robson J 在 美洲獅 導致優先制度不適用於盈餘的分配,因此英聯邦與該公司的其他無擔保債權人並列,試圖收回支付給 Amerind 前僱員的資金。因此,建立在信託結構中的公司的員工可能容易受到攻擊,這取決於聯邦針對這一判斷採取的行動。

 

Amerind 的判決目前正在上訴中,所以故事還在繼續。

Pty Ltd [1983] 1 VR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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