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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訴訟消息SLF律師新聞$43,577 上訴理由:Sakr Nominees Pty Ltd 清算人的報酬

23 6 月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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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Sakr Nominees Pty Ltd[1] (Sakr) 最近的決定中,Brereton 法官確認了他之前對清算人薪酬的判斷,認定清算人“有權獲得一些額外的薪酬,但絕非全額”。法官大人削減了 $43,577 要求的費用。

尊者指出:

  • 合理的報酬是必要的,但相稱性的考慮是最重要的;
  • 小時費率不應被視為“默認頭寸或主導因素”;
  • 百分比或佣金基礎本質上是相稱的,因此是有利的;和
  • 諸如實現上的 2.5%、分配上的 3% 或前 $100,000 次實現上的 10% 和此後的 5% 之類的比率是成比例和適當的。

清算人已對該決定提出上訴。

 

背景

2012 年 9 月 3 日,Sakr Nominees Pty Ltd 清盤並任命了一名正式清算人。清算人根據以下規定尋求特別許可 2001 年公司法第 488(2) 條 將清算中的盈餘分配給分擔人,批准其清算完成的報酬,並責令其釋放和註銷登記。

清算人要求就已完成的工作獲得 $63,577.80 的報酬,因為所有債權人均已全額支付,因此無法召開債權人會議批准進一步的報酬。根據清算人在此事上花費的小時數及其員工的時薪,追討的金額與從 2014 年 11 月 3 日到清算結束為止的工作有關。

 

聖神決定

法官法官認為債權人批准的報酬上限為 $197,000 是合適的。他指出

  • 如果允許 2.5% 實現 $372 萬,允許 3% 實現約 $333 萬,則產生 $190,000 的數字;
  • 或者……10% 在第一個 $100,000 實現上,然後是 5%,也在 $190,000 中間產生一個總和。 [2]

此外,他的法官指出,清算是針對擁有一項重要資產的“小型家族公司”,並且是“相對簡單”的應用[3],因此清算人聲稱的數字相比之下是“大的”。

清盤人有權獲得合理的報酬,但法院在允許和確定報酬的水平和基礎方面擁有非常廣泛的自由裁量權。索賠金額必須公平合理,並且必須考慮到相稱性、價值和風險等問題。

殿下願意將報酬定為$200,000,他認為這對清算人來說是“豐厚的回報”。這將使清算人 $60,577.86 自掏腰包。然而,鑑於供款人沒有反對,而且在 $197,000 獲批後需要額外的意外工作,法官在已支付的 $197,000 上限之上批准了 $20,000。

因此,清算人仍自掏腰包 $43,577。

清算人對該決定提出上訴。

 

清算人薪酬的未來

Brereton 法官的決定與 Smith 等其他近期的決定形成鮮明對比,在 Oceanic Asset Management Pty Ltd [2016] FCA 644 案中,Barker 法官認為法院沒有理由懷疑這項工作是事實上已執行或該清盤人在執行該工作時採取了合理的行動。在該案中,清算人使用基於時間的方法計算其費用,法院指出這是清算事務中的常見方式,並且沒有理由懷疑這些費率的合理性。

可以肯定地說,清算人將跑到澳大利亞聯邦法院以獲得他們的薪酬批准。


 

[1] [2016] NSWSC 709。

[2] 同上,[22]。

[3] 同上,[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