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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與無力償債消息SLF律師新聞您的債務通知分配是否有效? 2020 年 5 月 25 日

25 5 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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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轉讓人)可以將其收取和尋求償付債務的權利轉讓給第三方(受讓人)。一旦他們的權利發生轉移,轉讓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一經轉讓,受讓人對此類債務享有合法權利,並有權在未經轉讓人同意的情況下妥善履行債務。[1]

在嘗試向債務人追討債務之前,受讓人必須考慮兩個因素:

通知的送達

受讓人必鬚髮出債務轉讓通知(“注意”) 給債務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址。這是債務人可能會在通知送達方面出現混淆和問題的地方。通常,銀行會在多年嘗試催收/定位債務人後將債務轉讓給催收公司。正是在這個階段,債務人可能已經搬遷住址,可能不會收到通知。受讓人必須遵守第 347 條 1974年物權法 (Qld),據此必須向該人最後已知的居住地送達任何通知。

 

時效法

受讓人必須確保他們在法定期限內合法開始收回債務。訴訟時效的目的是限制債權人就未償還款項對債務人採取行動的延遲。合同債務的時效期限為六 (6) 年,自違約之日起計算。如果受讓人已被轉讓債務,違約點將從債務轉讓給受讓人之日起算。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債務人承認債務或支付債務的,違約點從債務人承認債務或最後一次付款的日期開始。

 

SLF Lawyers 專門從事法律追償和各種執法選擇,可以協助提供有關確保正確發出通知的建議。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致電 (07) 3839 8011 聯繫 SLF Lawyers Brisbane 的合夥人 – Mark Smith。


[1] s199 1974年物權法 (昆士蘭州)。

[2] 同上 s347(1)(b)。

[3] s10 1974 年行動限制法 (昆士蘭州)。

[4] 同上 s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