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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SLF律師新聞ATO 不在表中

3 3 月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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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2 月,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在 澳大利亞聯邦稅務專員 v Tomaras & Ors [2018] HCA 62,認為家庭法院根據第 90AE(1) 條具有管轄權 1975 年家庭法 (Cth) (“FLA”) 在家庭法和解程序中將一名配偶的聯邦稅務責任分配給另一名配偶。

高等法院確認了下級法院的決定,即法院根據 FLA 第 79 條在配偶之間的替代令中約束第三方債權人的權力實際上擴展到了官方和稅務專員。

 

案件的簡要事實:

在 2013 年 11 月婚姻破裂後,欠澳大利亞稅務局(“ATO”)$256,000 加利息的妻子在聯邦巡迴法院對她的丈夫提起家庭法訴訟。妻子沒有支付 ATO 評估中規定的金額,也沒有對債務提出任何反對意見。

妻子向法院尋求命令,讓她最近宣布破產的丈夫代替她成為 ATO 的債務人。該命令將具有將妻子的稅收債務轉移給她的丈夫的效果,然後丈夫將全權向專員負責償還該債務以及收取的一般利息。

妻子根據 FLA 第 90AE(1) 條尋求此命令,該條允許法院通過指示婚姻雙方的債權人,就欠債權人的債務以一方代替另一方來改變財產訴訟。

第 90AE(3) 條列出了法院在作出此類命令之前必須考慮的一些事項。

其中包括該命令是否合理、必要、公正和公平,以及該命令是否會導致債務無法得到全額償還。

 

家庭法院合議庭的決定:

家庭法庭合議庭被要求確定法院是否有權根據第 90AE(1) 或 (2) 款命令就妻子欠處長的債務以丈夫代替妻子。

2016 年 2 月,稅務專員干預了訴訟程序,但未能成功地辯稱存在一項推定,即以一般術語表達的法定條款對官方 (ATO) 不具有約束力。 (Bropho 訴西澳大利亞州 [HCA] 24)。

法院駁回了這一論點,並認為在適當解釋的情況下,官方可能受立法約束,可能會為官方帶來利益。

法院認為,在轉移聯邦稅收負債的情況下,第 90AE 條的適用可能確實會給官方帶來好處,因為全權負責債務的富裕配偶更有可能全額償還債務。

專員還試圖辯稱,立法的目的不是約束官方,這樣的命令不能轉移與同樣被拒絕的稅收債務相關的反對、審查和上訴權利。

 

高等法院判決的意義:

通過給予特別許可,專員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一致認為法院根據 s90AE(1) 具有管轄權,可下令命令專員就債務問題以丈夫代替妻子。

高等法院的這項裁決確認了家庭法院有權作出廣泛的命令,包括財產利益的改變,特別是配偶之間的稅收債務轉移。

這對於經歷分居並產生重大稅務責任的各方尤其重要。

無論法院確認在此類案件中約束官方的權力如何,本案中的申請人妻子似乎不太可能成功滿足 FLA 第 90AE(3) 條規定的先決條件。這樣做將涉及向法院證明,有償付能力的配偶尋求將債務轉移給破產配偶的命令是合理和必要的,公正和公平的,並且債務很可能會得到全額償還。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致電 (03) 9600 2450 與我們墨爾本辦事處的 Amanda McDermott 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