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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糾紛解決建築與施工商業訴訟消息保稅倉庫業主警告

30 11 月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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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認定保稅倉庫經營者的一名僱員個人應承擔相當於為被盜捲菸支付的關稅。該決定表明,應課稅貨物的責任不僅限於倉庫許可證持有人,還可能擴展到許可證持有人的董事、高級職員和僱員。

 

事實

Zaps Transport (Aust) Pty Ltd 經營一個保稅倉庫,該倉庫根據 1901 年海關法 (第)。 John Zappia 是 Zaps 的唯一董事,他的兒子 Domenic Zappia 被 Zaps 聘為“總經理”和“倉庫經理”。

2015 年 5 月,Zaps 的保稅倉庫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發生闖入,其中 400,000 支香煙被盜。

海關根據法案第 35A 條向 Zaps、John 和 Domenic 發出了要求索賠 $188,000 的通知。該法第 35A 條規定,如果“受託佔有、保管和控制”貨物的人未能安全地保管貨物或無法對貨物進行說明,該人將根據書面要求向聯邦支付相當於本應支付的關稅。

每份通知均聲稱未能按照第 35A 條的要求安全地保管被盜物品,並要求支付與被盜物品相同的關稅金額,如果這些物品在提出要求的當天進入家庭消費被製作。

 

行政上訴法庭裁決

Zaps、John 和 Domenic 分別向 AAT 申請審查要求他們付款的決定。

AAT 將第 35A 條下的責任描述為“非常廣泛”。在早先的一項裁決中,聯邦法院表示,“除了證明哥斯拉踩踏倉庫之外,被告無法避免因未能保證應稅貨物安全而承擔責任,無論他們採取了多少預防措施試圖以保護香煙'。

在確認海關要求 Zaps、John 和 Domenic 各自付款的決定時,AAT 發現:

  • Zaps 被委託擁有、保管和控製香煙;
  • 約翰作為“全面指揮業務”的人對香煙行使控制權,並以 Zaps 官員的身份被委託進行控制;和
  • 多梅尼克作為倉庫經理,也對香煙行使控制權,因為他負責運營決策並指導日常貨物的處理。

 

聯邦法院判決

多梅尼克對 AAT 的決定提出上訴。處於清算中的 Zaps 和破產的 John 都沒有提出上訴。

聯邦合議庭駁回了 AAT 的決定,並宣布海關的要求“無效且無效”。法院認定,在第 35A 條要求某人擁有專屬所有權和專屬物理控制權的情況下,Domenic 對香煙的控制不完全/從屬。

 

高等法院判決

在 2018 年 11 月 14 日, 高等法院一致通過 允許上訴 根據聯邦全法院的決定,並認為海關發出的要求是有效的。

高等法院裁定,Domenic 可以被描述為“擁有或已經受託擁有、保管或控製香煙的人”,並且沒有理由認為該人擁有的權力或權威需要排他性或至高無上的。

高等法院指出,倉庫許可證持有人的多名董事、股東、高級職員或僱員可能有權指導倉庫的運營(或部分運營),以滿足“擁有或已被委託在其各自職責範圍內佔有、保管或控制應課稅品。這些人中的一個人或一些人可能在另一人的指示下行事,這一事實不足以使他們中的任何人喪失對應課稅品擁有必要程度的權力或權限。

 

影響

該決定對倉庫許可證持有人的董事、管理人員和員工具有深遠的財務影響。董事、高級職員、員工和任何其他“控制”保稅倉庫貨物的人可能要對被盜或無法以其他方式入賬的應稅貨物的關稅承擔個人責任。

倉庫經營者應緊急與其保險經紀人討論這一決定的影響,並確保他們有適當的責任保險 海關法,適用於許可證持有者和其他控制保稅倉儲貨物的人。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致電 (07) 3839 8011 與我們布里斯班辦事處的 Steven Morris 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