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信息
什麼是合成/精神活性藥物?
合成藥物旨在復制大麻、可卡因和搖頭丸等非法藥物的作用。它們由新化學物質組成,以替代被禁止使用的化學物質,以避免產生法律後果。
精神藥物或精神藥物是主要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的化學物質,它改變大腦功能,導致感知、情緒、意識和行為的暫時變化。
注意:合成/精神活性藥物對身體沒有持久的影響。一個人可以在晚上服用這些物質,如果第二天早上在工作中進行測試就會清楚。
問題
每個州的立法都存在漏洞,因為法律只禁止特定的成分和配方。製造商會調整化學配方並引入禁用物質的化學衍生物,以避開立法並領先於當局。
所有州對立法的修改都朝著採取預防措施的方向發展,以便不再需要對物質進行分析並證明其含有已被禁用的化合物。
澳大利亞西部
1981 年濫用藥物法 (WA)
這 1981 年濫用藥物法 (WA) 是西澳關於濫用某些藥物和植物的現行立法,包括擁有、銷售、供應、製造、種植和販運此類藥物和植物
附表 1 禁止特定物質,包括:
- 可卡因、愛康寧、海洛因、嗎啡及其各自的鹽類
- 鴉片
- 含有不少於以下物質的任何製劑、混合物、提取物或其他物質
- 2%嗎啡,就本項目而言,嗎啡的百分比按無水嗎啡計算;或者
- 1% 的可卡因或愛康寧
- 任何可卡因衍生物
- 大麻或大麻樹脂或任何其他大麻衍生物
第 14 條規定了持有上述物品的處罰。
第 15 和 17 節中規定的銷售/供應處罰。
2015 年濫用藥物修正案(精神活性物質)法案
2015 年 10 月 15 日, 2015 年濫用藥物修正案(精神活性物質)法案 已通過修改 1981 年濫用藥物法 (WA),規範精神活性物質的製造、銷售、供應和推廣。修訂範圍很廣。
立法修正案,插入了一個新的段落, 第三部分B 進入 1981 年濫用藥物法 (WA)。
第 IIIB 部分第 8P 節,規定如果該物質以任何方式被描述為精神活性物質(例如,如果一個人宣傳或假裝他們擁有精神活性物質),則該物質被視為精神活性物質,並且代表這種物質的人可能會受到指控。
第 IIIB 部分第 8Q 節,規定製造、銷售或供應精神活性物質的處罰為 $48,000.00 和/或 4 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第 IIIB 部分第 8R 節, 規定宣傳/廣告精神活性物質可處以 $24 000 罰款或 2 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第 IIIB 部分第 8T 條, 授權官員沒收產品並起訴銷售、供應和廣告的所有者
新南威爾士
1985 年藥物濫用和販運法 (新南威爾士州)
這 1985 年藥物濫用和販運法 (新南威爾士州) 禁止種植、製造、供應、擁有和使用某些藥物。它允許了一個漏洞,因為合成藥物生產商可以調整合成藥物的化學成分來逃避特定的監管禁令。
這是違法行為 第 24(1) 條 製造、生產或故意參與製造或生產違禁藥物,如果犯罪涉及的數量低於商業數量,該藥物將被處以 15 年(起訴)和/或 2,000 個罰款單位:s 32(1) )。
製造、生產或故意參與製造或生產不少於商業數量的違禁藥物是違法行為 第 24(2) 條 處以 20 年和/或 3,500 個罰款單位的罰款:第 33(2) 條。如果涉及不少於“大量商業數量”,則處以無期徒刑和/或 5,000 個處罰單位:第 33(3) 條。
供應或故意參與供應違禁藥物屬於違法行為 第 25(1) 條 如果犯罪涉及的數量低於商業數量並與大麻植物/葉有關,則可處以 10 年監禁和/或 2000 個罰款單位。在其他與大麻植物/葉子無關的情況下,處罰為 15 年和/或 2000 個處罰單位:第 32(1) 條。
供應或故意參與不少於商業數量的供應是違法行為 第 25(2) 條 如果罪行與大麻植物/葉有關,則可處以 15 年監禁和/或 3,500 個罰款單位。在其他情況下,處罰為 20 年和/或 3,500 個處罰單位:s 33(2)。如果涉及不少於“大量商業數量”,則處罰是 20 年監禁和/或 5,000 個罰款單位,如果罪行與大麻植物/葉有關。在其他情況下,處罰是終身監禁和/或 5,000 個處罰單位:第 33(3) 條。
附表 1 實行量罰制,明確了240多種違禁藥品或植物。
類似藥物 也被禁止在 時間表 1 如果就違禁藥物而言,它們是以下任何一種:(a) 與藥物具有相同組成基團的結構異構體,(b) 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獲得的結構修飾:(i)用不同的碳環或雜環結構替換最多 2 個碳環或雜環結構,(ii) 將氫原子添加到 1 個或多個不飽和鍵,(iii) 添加 1 個或多個以下具有最多 6 個的基團任何烷基殘基中的碳原子,即烷氧基、環二醚、酰基、酰氧基、單烷基氨基和二烷基氨基,(iv) 添加 1 個或多個以下在該基團中具有最多 6 個碳原子並與氧相連的基團,即烷基、烯基和炔基(例如,酯基和醚基),(v) 添加 1 個或多個以下在該基團中具有最多 6 個碳原子並與氮、硫或碳,即烷基、烯基和炔基團,(vi) 添加 1 個或多個以下基團,即鹵素、羥基、硝基和氨基,(vii) 替換第 (iii)-(vi) 項中指定的 1 個或多個基團具有 1 個或多個如此指定的其他基團,(viii) 羧基或酯基團轉化為酰胺基團。
1996 年毒藥和治療用品法 (新南威爾士州)
這 1996 年毒藥和治療用品法 (新南威爾士州) 在新南威爾士州也有效,涉及毒藥、受限物質、成癮藥物、某些危險藥物和某些治療用品的供應和使用的監管、控制和禁止。
第 8 節, 指的是新南威爾士州毒藥清單。該清單採用了隨時生效的《藥品和毒藥統一調度標準》(SUSMP 或毒藥標準)的十個附表。毒物標準由英聯邦確定。
毒品和毒藥立法修正案(新的精神活性物質和其他物質)法 2013
這 毒品和毒藥立法修正案(新的精神活性物質和其他物質)法 2013 對現行立法的擬議修正案以捕獲精神活性物質。
修正案插入了一個新的 第 2C 部分 到 1985 年藥物濫用和販運法 (NSW),對擁有、供應、製造和宣傳精神活性物質構成犯罪。
根據第 2C 部分的第 36ZF 和 36ZG 節, 現在禁止任何精神活性物質的供應、製造或廣告,無論該物質是否具有精神活性或不供人類食用的任何使用說明,最高可處以 20 個罰金單位或監禁 2 年,或兩者併罰。
第 40 節 還插入並規定,如果一種物質為了供應目的被描述為精神活性物質,則該物質將被視為精神活性物質
修正案還修訂了 1996 年毒藥和治療用品法 (NSW) 通過在第九個附表中將更多物質添加到毒藥清單中。第九個附表包含 1989 年《聯邦治療用品法》第 6-3 部分“物質排定”所指的現行毒藥標準中的物質。此外,《1985 年藥物濫用和販運法》被修訂以禁止擁有、製造和生產除違禁藥物以外的附表 9 物質,除非根據《毒藥法》授權。
維多利亞
藥物、毒藥和管制物質法 1981 (維多利亞州)
毒品和毒藥在維多利亞州受到管制 藥物、毒藥和管制物質法 1981 (維多利亞州) 以及 2006 年藥物、毒藥和管制物質條例。
該法案將毒品和毒藥定義為《毒藥法》或《藥物和毒藥統一調度標準》。只有這些定義的物質受到控制。它們包括:
- 處方藥
- 藥房專用藥物
- 依賴藥物
- 許多家用、工業和農業化學品。
附表 11 中的依賴藥物
合成大麻素作為附表 11 中的依賴藥物或附表 9 毒藥受到管制。
維多利亞州的任何人均無權擁有或供應任何單獨列出的合成大麻素或其衍生物、合成大麻素的化學類別或合成大麻素。已知含有合成大麻素的消費品和其他標榜為“合法興奮劑”的消費品不能在維多利亞州合法擁有或供應。
2013 年 11 月 8 日,將八種單獨的合成大麻素及其衍生物和八種合成大麻素的化學類別作為依賴藥物永久添加到該法案的附表 11 中。另外三種合成大麻素及其衍生物通過藥物、毒藥和受控物質(依賴藥物 – 合成大麻素)條例 2013 年 12 月 11 日生效。對持有毒品和販運等更嚴重的犯罪行為處以重罰。[6] 這涵蓋了所有目前已知的合成大麻素,以及符合確定類別的新興合成物質。
根據國家毒物標準,維多利亞州已將合成大麻素類作為附表 9 毒物加以控制,因此,維多利亞州毒物控制制度禁止未經授權供應、擁有和使用這些物質。 (新南威爾士州現在根據對 1996 年毒藥和治療用品法 (新南威爾士州))。
根據《刑法》第 73 條,這是違法行為 藥物、毒藥和管制物質法 擁有依賴藥物。
法律漏洞
維多利亞州現行法律禁止單獨列出的合成大麻素或其衍生物、合成大麻素的化學類別或附表 11 中的合成大麻素。已知含有合成大麻素的消費品是不合法的。
即基於其化學結構的合成藥物是非法的。
製造商可以在被禁止生產不在禁止名單上的產品後通過調整產品配方來解決這個問題。
2017 年藥物、毒藥和管制物質雜項修正案
2017 年 3 月 8 日, 2017 年藥物、毒藥和管制物質雜項修正案 被介紹了。
初讀通過日期:03/08/2017
二讀日期移動:03/09/2017
該條例草案擬修訂 藥物、毒藥和管制物質法 1981 (VIC) 插入新的罪行,禁止生產、銷售、商業供應和廣告,這些物質在消費時具有精神作用,或被描述為具有這種作用(適當排除)。即應用類似於西澳和新南威爾士州現行法律的全面禁令。
將適用於基於其作用或聲稱的作用的物質,當消費時,將補充有關依賴藥物的現行法律。
第 56E 條 該法案的第 1 條將銷售或供應某人知道或合理懷疑是精神活性物質的精神活性物質定為犯罪,處罰為 240 個罰款單位或 2 年監禁或兩者兼施,或對法人團體處以 1200 個罰款單位。
第 56F(1) 條 任何人在公共場所或在公共場所的車輛或船隻上或內部展示或安排或允許展示該人旨在促進消費、銷售或供應的廣告,即屬犯罪一種精神活性物質或一種或多種精神活性物質,以及 第(2)款 適用於某人在公共場所或在公共場所的車輛或船隻上或內部展示或導致或允許展示廣告的情況,如果該人知道消費、銷售或供應該廣告通常可能會宣傳一種或多種精神活性物質。罰款為 240 個罰款單位或 2 年監禁或兩者兼施,或法人團體 1200 個罰款單位。
修正案還將在附表 11 中增加額外的物質。
此外,隨著第 70(1) 條的修訂,商業可流通數量將顯著減少,具體如下:
- 將“800 克”(第二次出現時)替換為“450 克”;
- 將“1公斤甲基苯丙胺”替換為“750克甲基苯丙胺”;
- 對於“800/1000”(第二次出現時)替換為“450/750”;
- 將“4 20 /5”(第二次出現)替換為“3 /5”;
- 用“11/5 或 2·2”代替“10/5 或 2”。
概括
維多利亞州關於精神藥物的擬議新法律似乎與西澳和新南威爾士州目前關於精神藥物生效的立法修正案相同/相似。
維多利亞州已經存在關於供應/擁有單獨列出的合成大麻素或其衍生物、合成大麻素的化學類別或合成大麻素的類似法律。然而,新提議的法律將更廣泛(根據物質的影響捕獲物質),並將與現行法律相輔相成。
新提議的 VIC 法律的二讀設置為 2017 年 9 月 3 日。 在此之後,仍然需要進行三讀(如有必要),然後提交給皇家資產。我預計它至少要到今年 10 月 / 11 月才能投入使用。
附上
- 主要修訂清單 - 2017 年藥物、毒藥和管制物質雜項修訂法案
- 解釋性備忘錄 - 2017 年毒品、毒藥和管制物質雜項修正案
2. http://www.health.nsw.gov.au/pharmaceutical/pages/legislation.aspx
3. https://www.tga.gov.au/publication/poisons-standard-susmp
4. http://23.101.218.132/Prod/parlment/hansart.nsf/V3Key/LC20130918052?open&refNavID=HA8_1
5. https://www2.health.vic.gov.au/alcohol-and-drugs/aod-policy-research-legislation/aod-legislation/drugs-and-poisons-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