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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SLF律師新聞Covid-19 期間昆士蘭遺囑的執行

14 5 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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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當前的流行病及其在世界各地的影響,人們被提示準備或更新他們的遺囑和持久授權書,或者更廣泛地組織他們的事務或遺產規劃。但是,由於自我隔離和檢疫規定,確保遺囑有效並滿足 1981年繼承法 (Qld) 可能是一個挑戰。

要使遺囑在昆士蘭州有效,遺囑人(遺囑制定者)必須在兩名獨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遺囑,他們必須在執行遺囑時親自到場。然而,在這些前所未有的時期,在同一房間內獲得兩名獨立證人可能會證明是有問題的。

如果遺囑沒有由兩名獨立證人同時見證,遺囑可能被視為無效,這可能導致遺囑受到質疑,並且遺產不會按照立遺囑人的意願處理。

為了確保在這些前所未有的時期正確見證遺囑,目前遵循政府健康指導的 SLF Lawyers 制定了某些系統。

由於親自見證遺囑是我們的首選課程,SLF Lawyers 可以組織在我們的辦公室或其他適合客戶的地點執行遺囑(只要保持社交距離)。或者,SLF Lawyers 可以將遺囑連同有關如何正式簽署遺囑的詳細說明一起發送給客戶。此外,SLF Lawyers 將安排電話或視頻電話會議,以確保客戶收到遺囑、詳細審查內容並了解文件和簽署程序。

如果客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最高法院的書記官長可以在出示令書記官長滿意的證據的情況下,免除該規定中的要求。 1981年繼承法 (Qld) 關於見證遺囑執行的實際出席。需要提供的令人滿意的證據清單如下:

1. 遺囑由律師起草,或律師是遺囑的見證人之一,或監督遺囑執行的人;

2. 死者希望該文件作為其遺囑立即生效、更改其遺囑或全部或部分撤銷其遺囑;

3. 立遺囑人執行文件:

一種。在兩名證人在場的情況下,以視頻會議的方式與立遺囑人在場,但沒有親自出席;或者

灣在一名證人在場的情況下,以視頻會議的方式與立遺囑人在場,但沒有親自出席;

4. 證人或證人能夠辨認所執行的文件;和

5.   立遺囑人無法在兩名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執行遺囑的原因是政府強制執行或推薦,或因 COVID 19 大流行而自行強加隔離或隔離。”

以上僅適用於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之間簽署的遺囑。[4] 如果滿足上述證據,可以通過視頻電話會議見證遺囑。

不幸的是,遺囑不能以電子方式簽署,因為它被明確排除在 2001 年電子交易法 (昆士蘭州)。

如果您在 Covid-19 期間在準備或更新遺囑方面需要任何幫助,請致電 (07) 3839 8011 與 Stephanie Tran 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