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Covid-19 大流行的影響,維多利亞州的商業房東和租戶面臨著不斷變化的租金收付情況。
2020 年 5 月 1 日,維多利亞州政府頒布了稱為 2020 年 COVID-19 綜合(緊急措施)(商業租賃和許可)條例 (見 https://content.legislation.vic.gov.au/sites/default/files/2020-05/20-31sra001%20authorised.pdf).
這些法規允許實施《國家租賃法》。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它們為符合條件的租戶提供了尋求臨時租金減免措施的能力,並且如果房東或租戶要求,它們還引入了強制調解程序。
這些新規定的一些要點是——
- 該條例的目標是實施臨時措施,適用於某些符合條件的租約下的租戶和房東,以減輕為應對 COVID-19 大流行而採取的措施的影響,並實施機制來解決有關符合條件的租約的爭議。
- 該條例被視為已於 2020 年 3 月 29 日生效,並於 2020 年 9 月 29 日到期。
- 因此,租戶向房東尋求的任何租金減免只能適用於 2020 年 3 月 29 日至 2020 年 9 月 29 日期間。
- 符合條件的租約下的房東和租戶必須合作,並在與條例適用的事項相關的所有討論和行動中合理和真誠地採取行動。
- 如果您是租戶,您必須是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實體,營業額低於 $50,000,000.00,並且您必須參加 JobKeeper 計劃;儘管不包括農業和農業租賃和許可證。
- 作為符合條件的租戶,您必須向房東申請租金減免,並提供一份聲明,說明您是參與 JobKeeper 計劃的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實體。
- 房東必須在收到請求後的 14 天內或在房東與房客書面同意的不同時間範圍內向符合條件的房客提供租金減免。
- 符合條件的租約下的房東不得在相關期間的任何時間增加根據租約支付的租金,除非房東和租戶以書面形式同意這不適用於其符合條件的租約。
- 如果任何租金的支付因符合條件的租約的變更而推遲,房東必須按照與《條例》生效前符合條件的租約相同的條款和條件,向租戶提供延長其符合條件的租約的期限。
- 房東必須考慮在租戶無法在該處所經營業務的相關期間的任何部分放棄收回根據合格租約應付的支出。
- 任何減少的支出(例如土地稅減免)必須按比例轉嫁給租戶,但前提是租戶對減少的支出做出貢獻。
- 如果租約到期,則必須向租戶提供延長租約的選擇權,以便能夠在延長的期限內償還遞延的租金。
- 租戶提供給房東的所有信息都是保密的,但房東可以將該信息作為任何土地稅減免申請的一部分提供給國家稅務局局長。
- 房東或租戶可以將任何爭議提交給小型企業委員會進行調解。
- 房東或租戶可以由法律從業者代表調解符合條件的爭議。如果您需要作為房東或租戶就任何租金減免索賠提供建議或代表,SLF Lawyers 可以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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