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小企業缺乏時間、資源、專業知識和議價能力來協商更改標準形式合同中規定的條款,並且往往因此發現自己陷入困境或不知所措。
雖然在簽署虛線之前確保任何簽訂的合同都經過有效談判始終是必不可少的,但以前向個人消費者提供的不公平合同條款的保護已擴展到某些小企業。
財政部 立法修正案(小型企業和不公平合同條款)法案 2015(聯邦)( 行為)允許法院或審裁處裁定合約條款是否不公平,以及如認定合約條款不公平,則規定使該條款無法執行或無效。
要適用該法案,必須滿足以下標準:
- 合同的一方必須是小企業;和
- 該合同為標準格式合同。
該法案將適用於 2016 年 11 月 12 日之後簽訂或續籤的合同。
什麼是小企業?
就該法案而言,小企業由兩個門檻決定:
- 在訂立合同時,合同的至少一方是僱員少於 20 人的企業;和
- 合同項下應付的預付款不超過 $300,000.00 或合同期限超過 12 個月且合同項下應付的預付款不超過 $1,000,000.00。
有一些特定的合同已被排除在該法案之外,但是,這些與商業租賃的背景無關。
什麼是標準格式合同?
不幸的是,標準格式合同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是,需要考慮許多因素,包括:
- 在交易發生時的相關議價能力和談判機會;
- 如果合同是由一方預先準備的;
- 如果合同是作為接受或離開合同提出的;
- 如果合同條款沒有考慮交易雙方的特徵或考慮非關聯第三方的特徵。
鑑於確定合同是否為標準形式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間接的,因此記錄交易過程中的所有通信是很重要的。
什麼是不公平的術語?
最終,法院或仲裁庭將確定合同條款是否不公平,但會考慮以下因素:
- 該術語是否透明;
- 如果該條款造成損害;
- 如果某個條款會導致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出現嚴重失衡;和
- 該條款是否有必要保護將受益於該條款的一方的合法利益。
關於什麼可能被視為不公平條款的進一步指導可以在 競爭和消費者法案 2010 年,除了澳大利亞消費者法 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法 2001 年(聯邦)。
兩年回顧…
2018 年 11 月,即該法案實施兩年後,財政部對該法案進行了審查,允許除了該法案的涵蓋範圍之外,還可以根據當前設定的門檻提交申請。
從各種來源提交了多項意見書,其中確定了該法案的實施和實際保護的關鍵問題。
預計財政部將提出建議,進一步擴大該法案的影響範圍以及違反該法案的後果,但是,目前尚未發布任何報告。
結論
雖然聯邦政府確保在簽訂合同時為小企業提供更好的保護,但這應該被視為最後的手段。
最好從一開始就尋求法律建議,以幫助識別任何不公平的條款,並確保租賃分攤風險和責任。
如果您在這方面需要幫助,請隨時致電 (02) 9264 4833 與我們的辦公室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