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住宅物業的購買者將被要求預扣供應某些住宅物業時應付的消費稅。
這些變化是由 財政部法修正案 (2018 措施一) 行為 2018 (Cth) 將第 14-250 條至第 14-255 條添加到該法規的附表 1 稅收管理法 1953 年(聯邦)。
從廣義上講,立法規定買方將扣留出售住宅用地時應支付的任何商品及服務稅。買方預扣的 GST 將根據銷售詳情中指定的購買價格計算並從中扣除;或者,如果房產以低於市場價值的價格轉讓給聯營公司,則將根據房產的市場價值計算預扣的 GST。
該立法適用於所有住宅用地*的供應,前提是賣方需要向買方發出通知,確認是否應支付 GST,如果應支付 GST,應支付的金額、支付時間以及賣方的姓名和荷蘭銀行。
在撰寫本文之日,如果保證金計劃適用,則應付 GST 的稅率將按 7% 的稅率計算,或者按合同價格的 1/11(或市場價值,如果物業以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轉讓給聯營公司)值)在所有其他情況下。
通知規定將適用於 2018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簽訂的所有合同,也將適用於 2018 年 7 月 1 日之前簽訂的合同,如果在 2020 年 7 月 1 日之前未完成財產交割。
雖然這些變化將對住宅物業的所有銷售產生影響*,但在起草銷售合同時,可以通過在銷售詳情中包含相關信息並添加相關特殊條件來主要處理義務。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立法變更將對以下開發商產生的影響:
- 預計要到 2020 年 7 月 1 日之後才能完成的已售地段的持續開發;
- 根據第 9AE 節的規定,正在進行的發展具有註冊細分計劃的結束日期 土地買賣法 2020 年 7 月 1 日之後的 1962 (Vic)(日落日期或註冊日期);或者
- 根據未考慮預扣規定的可行性研究購買的開髮用地,
由於這些變化將影響:
- 發展融資的先決條件,包括預售要求和借貸能力;
- 建議售價;
- 由於結算時收到的收入減少和現金流量要求增加而導致的利息成本;和
- 項目的整體可行性。
鼓勵開發商審查他們的可行性研究,以確保開發仍然可行,並在需要時進行調整。
在 SLF Lawyers,我們起草了特殊條件以準備 2018 年 7 月 1 日的變更,我們將把它們納入所有擬於 2018 年 7 月 1 日之後執行的銷售合同。
如果我們可以提供任何幫助,或者如果您對更改將如何影響您有任何疑問,請與我們聯繫。
*除了根據第 11.15 和 60.20 節定義的“信用目的”購買的住宅物業 新系統(商品和服務稅)法案 1999 年(聯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