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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與無力償債消息SLF律師新聞我是董事兼股東;該公司有償付能力;我應該考慮什麼是會員的自願清算?

11 7 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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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破產公司是大多數清盤的對象,但有清盤能力的公司也可以在其董事和股東(即成員)發起時清盤。

當成員不再希望保留公司的當前結構或公司不再需要並且不再用於有用目的時,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

會員自願清算或 MVL 是清算一家有償付能力的公司並將其資產分配給其會員的方法。清盤本身通常由註冊清盤人進行。 MVL 僅在公司有償付能力時可用。與大多數清盤不同,債權人沒有參與,因為他們將得到全額償還。

清盤的目的是根據公司章程將資產分配給成員,並關閉公司直至最終註銷。

 

第 5.5 部分 2001 年公司法(聯邦) (法案)規定了公司進入 MVL 的程序。

啟動 MVL 的第一步是讓董事決定召開成員會議以結束公司。公司的大多數董事必須以經批准的 ASIC 表格作出書面聲明,大意是他們已對公司事務進行了調查,並形成了公司能夠償還債務的意見在開始清盤後的 12 個月內全部清盤(第 494(1) 條)。該聲明被稱為償付能力聲明。

任何償付能力聲明都不能掉以輕心。董事在沒有合理理由認為公司能夠在聲明中規定的期限內全額償付債務的情況下作出償付能力聲明,即屬犯罪。公司債務未在聲明規定的期限內清償或撥備的,推定(除非有相反證明)作出聲明的董事沒有合理的理由發表意見.

 

此外,該法案規定償付能力聲明無效,除非:

  1. 它是在董事會議上製定的;
  2. 在發出召集股東大會審議公司清盤提議的通知之前,已向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ASIC) 提交;和
  3. 公司清盤的決議在聲明作出後五週內通過。

假設已獲得償付能力聲明,則在股東會議之前,公司還應從清算人處以書面形式獲得清算人的同意,如果在會議上如此任命,則擔任清算人。

 

注意到上述 5 週的時間框架,屆時將召開股東會議,會議必須:

  1. 考慮一項特別決議將公司清盤;和
  2. 如果獲得通過,考慮一項任命清算人的普通決議,並可以在該會議上確定清算人的報酬數額。

特別決議需要出席並投票的成員75%的支持(在收到會議21天的書面通知後)。

一旦特別決議獲得通過,公司董事的權力將終止,清算人將開始執行必要的任務以結束公司事務。

在 MVL 期間,清算人可以繼續交易公司,但前提是符合債權人的最佳利益。清算人有義務盡快結束交易並結束公司事務,但要盡可能對商業負責。

MVL 不要求清算人對已清盤的破產公司進行正常調查。這意味著不需要啟動任何恢復行動,例如優惠付款和破產交易,因為這些恢復行動僅適用於公司在交易時破產或債權人遭受損失的情況。

一旦清算人完成其流程(包括變現所有資產和支付所有股息),清算人將召開公司成員的最終會議(該會議的成員出席是可選的)。這次會議後,清算人辭去公司清算人的職務,公司在最後一次會議召開三個月後自動被 ASIC 註銷。

 

文章由我們布里斯班辦事處的 Anthony Cocolas 撰寫,有關更多信息,請聯繫 (07) 3839 8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