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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往往認為,只要員工還在試用期,就可以在試用期內基本終止員工的任期。令人驚訝的是,自 2020 年 7 月以來,這已被證明是不正確的。

新員工在開始擔任任何角色後獲得 3 至 6 個月的試用期是很常見的。在某些情況下,雇主可能會尋求延長僱員的試用期。

但是,應警告雇主,根據 公平工作法,如果員工在小型企業中連續工作了 6 到 12 個月,則他們受到不公平解僱保護的保護。

關於向小型企業中的任何員工提供的試用和保護的相關決定是 維爾納訴聖邁克爾協會 [2020] FWC 2896. 事實總結如下:

  • 員工試用期6個月;
  • 雇主因表現不佳將試用期延長至9個月;
  • 在延長的試用期內,雇主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終止了僱員的僱傭,沒有給僱員任何回應的機會,不允許支持人員或事先正式警告雇主應該考慮並遵守的表現不佳終止僱傭;
  • 雇主已尋求法律建議,並被告知如果僱員在試用期內未通知而終止合同可能會發生 - 公平工作委員會明確表示,該建議的依據是不合理的,只要雇員繼續受僱超過一段時間6 個月,無論是否試用,他們都受到不公平解僱保護的保護。
  • 員工因不公平解僱而獲得金錢補償。

如果任何雇主正在考慮延長其僱員的試用期,我們強烈建議您諮詢我們,以確保您充分了解此類延長後的風險。

如果您認為上述情況適用於您,請聯繫 SLF Lawyers。

文章由我們布里斯班辦公室的 Gus Hu 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