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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商業訴訟消息在長時間拖延後採取措施

18 3 月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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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昆士蘭州,法律程序的所有各方默示向法院和其他各方承諾以迅速的方式進行訴訟,其中第 5 條規則 統一民事訴訟規則 (UCPR) 建議訴訟各方必須迅速採取行動。

實現這一目標的方法之一是根據 UCPR 第 389(2) 條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兩 (2) 年內未在訴訟程序中採取步驟,則只能在獲得法院。同樣,如果自訴訟中的最後一步採取後兩 (2) 年,法院可以因缺乏程序而駁回訴訟(根據法院的固有管轄權或第 22 條) 2011 年民事訴訟法 (昆士蘭州))。

法院在行使酌情決定權以准許一方進行或駁回訴訟時,會考慮什麼?

雖然沒有嚴格的規則,並且應考慮特定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但法院在行使酌處權時會考慮許多因素(根據上訴法院在 Tyler 訴 Custom Credit Corp Ltd [2000] QCA 178),包括:

  1. 申索書中所指稱的事件發生在多長時間以前,以及在訴訟開始之前有什麼延誤;
  1. 訴訟開始或增加訴訟因由的時間;
  1. 原告在訴訟中取得成功的前景如何;
  1. 是否存在不服從法院命令或指示的情況;
  1. 訴訟是否以拖延為特徵;
  1. 延誤是否歸咎於原告、被告或原告和被告;
  1. 原告的窮困是否對訴訟的進行速度負責,以及被告是否對原告的窮困負有責任;
  1. 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是否會因原告的訴訟請求被撤銷而終結;
  1. 訴訟進展到什麼程度;
  1. 延誤是否是由於原告的律師拖延造成的。這種拖延症不一定會被客戶看到,但可能會。申請許可的延遲被認為比他或她的法律顧問的延遲更難解釋;
  1. 延誤是否有令人滿意的解釋;和
  1. 延誤是否對被告造成損害,導致無法確保公平審判。

也許最相關的因素是由於無法解釋的、不當的拖延而對當事方之一造成的潛在不公正和不公平。如果訴訟確實涉及不公正和不公平,法院將不願意允許進行。

如果您是涉及長時間拖延的法律訴訟的一方,我們強烈建議您就是否需要尋求法院許可進行訴訟(如果您是原告)或申請駁回訴訟(如果你是被告)。

文章由我們布里斯班辦公室的 Andrew Herzig 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