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案例 Reozone Pty Ltd v Rene Santoro [2016] NSWSC 1383 (臭氧) 是對供應商的警告,以確保任何帶有個人擔保的協議的措辭和執行符合執行該協議的要求。
當以信用條款提供商品和服務時,供應公司很可能要求採購公司的董事親自為公司的義務提供擔保。如果採購公司未能根據信用條款付款,供應公司將向提供個人擔保的個人追索。
Reozone協議
與許多貿易信貸協議類似,Reozone 協議包含兩個執行條款(見 隨附的 協議):
- 個人擔保的執行條款,其中董事 “通過對現在和將來持有的所有房地產/財產進行收費來確保付款” (保證執行條款);和
- 接受使用條款和條件條款(接受條款).
Reozone採購公司負責人Santoro女士在驗收條款的相關空白處簽了字 “[由董事]代表公司接受”。 否則,保證執行條款旁邊的執行空間留空。
問題
在採購公司 Elite Plant Hire 未能支付大量發票後,Reozone 的供應公司在尋求強制執行他們認為由 Santoro 女士提供的保證時,被迫再次考慮。需要回答的關鍵問題是“如果簽字人明確表示為公司並代表公司作出承諾,如果簽字人不履行相關擔保條款,他或她個人是否仍受合同約束? ”?
法院的做法
桑托羅女士提出,由於她只是在接受條款旁邊的相關空白處簽字,這只是採購公司而非她本人對條款和條件的接受。同時,條款和條件根本沒有提及任何個人保證。
供應公司辯稱,作為供應公司的合理人士會相信,通過簽署接受條款,也使對擔保執行條款的接受生效。供應公司進一步辯稱,在允許採購公司承擔非常“已產生的巨額債務。”
法院以 Santoro 夫人“沒有以個人身份簽署文件以表明她同意受其個人約束”.
法院確實承認供應公司有意約束 Santoro 夫人並包括她授予指控。然而,當收到執行文件時,責任由供應公司承擔,如果注意到保證執行條款沒有執行,供應公司應該要求 Santoro 夫人這樣做,而他們從未這樣做過。
要點——墨菲定律
Reozone 提醒人們陳詞濫調,即合同文件的執行需要完整和準確。任何可能出錯的事情都會出錯!
在 Reozone 中,它可以像供應公司暫停供應一樣簡單,直到正確執行個人保證條款。但是,我們確實知道,業務中的權衡有時是文檔未正確完成。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絕對沒有,作為供應商,我們始終強烈建議您定期查看您的文檔。
如果您對供應文件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全面審查供應文件,請聯繫 SLF 律師事務所。
文章由我們布里斯班辦公室的 Henry Lin 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