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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商業訴訟保險法消息我無意中買了一輛偷來的汽車——我擁有它嗎?

21 10 月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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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在澳大利亞私下出售數千輛汽車。

這些銷售中的一小部分涉及被盜的車輛,隨後 '重生',通過他們的車輛識別和登記號碼被改變。

這些重生的車輛總是被私下出售。

不幸的是,當這種情況下的購買者依靠車輛上可見的欺詐性車輛識別號 (VIN) 獲得個人財產證券登記 (PPSR) 證書時,由於 VIN 被錯誤描述,PPSR 證書不會顯示任何不妥之處,並且無辜的購買者只需支付商定的價格並佔有車輛。

然後發生的是重生的車輛被警察發現,然後他們被要求扣押並扣押車輛。發生這種情況時,誰有權合法擁有標的車輛的問題通常在車輛被盜的人(或其保險公司)與私下購買車輛的無辜者之間展開競爭。

在這種情況下,關於車輛所有權的爭議從根本上涉及對兩個表面上相互競爭的普通法原則的考慮;即“nemo dat quod non habet”和“真誠的購買者,不另行通知”。

尼莫數據 原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給予他或她不擁有和擁有的東西。也就是說,一個人不能分配比所擁有的利益更大的利益。相反,該 善意 買方原則為衡平所有權索賠或恢復性個人索賠提供抗辯,被告可以善意地以有價值的代價從第三方獲得有關財產的合法所有權,而無需通知賣方的所有權缺陷.

這兩項原則已在澳大利亞的每個州和領地得到有效編纂;例如。

簡而言之,法院在確定無意中購買的重生車輛的正確所有權時的立場是,車輛的竊賊沒有獲得對它的良好所有權,任何擁有它的人之後都不能保持對它的所有權。

因此,被盜和追回的車輛的所有權最終歸原車主(或其保險公司)所有,儘管無辜的購買者在交易時進行了合理的盡職調查並提供了有價值的對價。

法院在承認 尼莫數據 原則高於 善意 購買者原則清楚地說明了私下購買車輛的風險,以及選擇在無法為從持牌汽車經銷商處購買二手車的消費者提供法定保護的環境中進行交易的個人潛在的重大經濟損失.

如果您有任何關於機動車財產購買、所有權糾紛或保險索賠的疑問,請隨時聯繫 聯繫我們.

文章作者 亞歷克斯·卡納萬 我們布里斯班辦公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