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另一方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公司通常會承擔更多的商品或服務費用或支出,以便讓自己回到沒有發生損失的情況下本應處於的狀態。
這些費用或支出可能會在針對過錯方的索賠中尋求,然而,通常不被考慮的是受害公司產生的商品及服務稅是否也可能構成索賠的一部分。
這可能是一個令人困惑的問題,因為從表面上看,無辜的公司因另一方而承擔了商品及服務稅。
然而,法院認為,一般而言,公司的損害賠償裁決不應包括消費稅金額。
法院一貫支持這一一般規則,即公司有權要求相當於產生的商品及服務稅金額的進項稅抵免。
在此基礎上,法院的觀點是,如果公司以減少必須向稅務局繳納的金額或作為退款,因為它沒有遭受過這種損失。
有權享受進項稅抵免的公司產生於可抵免的收購和可抵免的進口。
一家公司在以下情況下進行了可靠的收購:
- 公司為了一個值得信賴的目的而獲得一些東西。這方面的一個例子可能是一家公司的業務所在。
- 對公司的供應是應稅供應,公司為供應提供考慮。應稅供應是指由註冊實體(或需要註冊的實體)在與澳大利亞相關的企業的過程中或促進過程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
- 該公司已註冊或需要註冊。如果一家公司經營企業並且其 GST 營業額達到註冊營業額門檻(非營利機構為 $150,000.00,所有其他實體為 $75,000.00),則該公司需要註冊。
一家公司在以下情況下進行可信賴的進口:
- 公司出於信用目的進口貨物(即進口貨物是為了促進您的企業)。
- 進口是應稅進口;和
- 公司已註冊或需要註冊(見上文)。
因此,如果您的客戶打算就包含 GST 的損失提出索賠,則應首先審查其會計流程並聽取建議,以確定該金額是否可以或已經作為進項稅抵免索賠。
文章由我們布里斯班辦公室的 Benjamin Casey 撰寫。